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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規範了林務局下轄各林區管理處的組織架構、職責和任務,以確保林業管理工作之有效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1-29・共 1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十一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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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設羅東、新竹、東勢、南投、嘉義、屏東、臺東、花蓮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各林區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林地管理、森林保護、林業推廣等事項。 二、保安林之經營管理、集水區治山防洪工程、林道維護管理及水土保持等事項。 三、林業計畫、育林及林產物處分、利用等事項。 四、森林遊樂區之管理、自然生態保護區之管理及解說服務等事項。 五、森林鐵路客運、貨運及土木、機電、材料之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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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林區管理處設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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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林區管理處設秘書室,掌理有關研考、文書、事務、出納、財產、車輛管理及其他不屬各課、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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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林區管理處置處長,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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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林區管理處置秘書、課長、技正、專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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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林區管理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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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林區管理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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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各林區管理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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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各林區管理處得報准於轄區內設置工作站,置主任,另置技正、技士、課員、技佐,均在各處總員額內調配之,分別辦理各該管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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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森林鐵路得報准於沿線設置車站、車庫、監工區等機構,分別置站長、副站長、車庫主任、監工區主任、技士、技佐、車長、站務員、司機,在該管林區管理處總員額內調配之,分別辦理該管區內行車、機務及工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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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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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各林區管理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處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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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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