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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
› 第11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1條
森林鐵路得報准於沿線設置車站、車庫、監工區等機構,分別置站長、副站長、車庫主任、監工區主任、技士、技佐、車長、站務員、司機,在該管林區管理處總員額內調配之,分別辦理該管區內行車、機務及工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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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規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設羅東、新竹、東勢、南投、嘉義、屏東、臺東、花蓮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各…
第3條
各林區管理處設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4條
各林區管理處設秘書室,掌理有關研考、文書、事務、出納、財產、車輛管理及其他不屬各課、室之事項…
第5條
各林區管理處置處長,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第6條
各林區管理處置秘書、課長、技正、專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7條
各林區管理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8條
各林區管理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9條
各林區管理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10條
各林區管理處得報准於轄區內設置工作站,置主任,另置技正、技士、課員、技佐,均在各處總員額內調…
第12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13條
各林區管理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處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備查。
第14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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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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