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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23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委員會,聘請專家或學者為委員,均為無給職。 前項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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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