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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 體育界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 得連任二次。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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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