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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2條

本會為全國體育行政主管機關,對省(巿)、縣(巿)政府執行本會主管 事務,有監督、輔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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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