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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 第13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換照之案件,應以每頻道為申請單位並分別核發執照。 申請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六個月內決定之。 申請案件未能於前項期間處理終結者,主管機關得將審查期間延長至執照效期屆滿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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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申請換照其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者,除有第八條或第九條情形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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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