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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 第5條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申請換照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三)、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未來六年營運計畫,並應於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 (一)頻道經營理念與節目或內容編排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狀況。 (四)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二、未來六年營運計畫: (一)經營之頻道數目、頻道名稱及信號傳輸方式。 (二)節目規畫。 (三)傳播本國文化及本國自製節目之實施方案。 (四)內部控管機制及節目編審制度。 (五)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申請案件之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者,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應分別依附表四之二、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二)、與申設或前次換照之營運計畫異同對照表、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申請案件之頻道屬性為購物頻道者,第一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應分別依附表四之三、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三)、與申設或前次換照之營運計畫異同對照表、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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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