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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 第4條

境外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直播衛星事業)申請換照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二)、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未來六年營運計畫,並應於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 (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結構與收費標準。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之執行情形。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二、未來六年營運計畫: (一)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圍。 (二)頻道或節目規畫。 (三)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應分別依附表四之一、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一)、與申設或前次換照之營運計畫異同對照表、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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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