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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
› 第14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 第14條
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許可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辦法有關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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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
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申請換照其頻道屬性為購物頻道者,除有第八條或第九條情形應予駁回…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執照期間屆滿前六個月,應依指定方式提…
第3條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直播衛星事業)申請換照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一)、執照…
第4條
境外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直播衛星事業)申請換照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二…
第5條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申請換照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三)、執照期間…
第6條
境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節目供應事業)申請換照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四)、…
第7條
主管機關應召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換照諮詢會議審…
第8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換照者,填具之申請書、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資…
第9條
(刪除)
第10條
直播衛星事業及境外直播衛星事業之申請換照案件,除有前二條情形應予駁回外,應依下列審查項目及評…
第11條
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申請換照其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者,除有第八條或第九條情形應予駁回…
第12條
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申請換照其頻道屬性為購物頻道者,除有第八條或第九條情形應予駁回…
第13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換照之案件,應以每頻道為申請單位並分別核發執照。申…
第15條
申請人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繳交審查費及證照費。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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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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