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 第19條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第19條

地面站經營者,其董事或監察人有變動時,或其外國人股東及持股百分之 五以上股東之持有股份變動時,應於變動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