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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 第13條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第13條
申請經營地面站者,如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交通部應不予特許: 一、違反
第五條
規定者。 二、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違反公司法
第三十條
各款情事之一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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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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