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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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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之評鑑對象,為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第3條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成立評鑑小組,負責協調、規劃與執行評鑑及其他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第4條評鑑小組應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遴…第5條評鑑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第6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項目如下: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二、建築物環境及設施設備。三、專業服…第7條評鑑結果分為下列等第:一、優等。二、甲等。三、乙等。四、丙等。五、丁等。第8條本部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評鑑,除下列情形者外,每四年辦理一次為原則:一、新設立者,自營運…第9條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本部得核發獎牌或獎勵金;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經評鑑…第10條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本部應停止政府資本支出之補助一年。前項機構應於評鑑結…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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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