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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
› 第3條
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 第3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其依國民年金法
第十二條
規定應負擔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至十二月保險費,於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繳納者,已繳納月份之應負擔保險費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由本部補助。 前項被保險人已依國民年金法
第十五條
規定申請保險費分期繳納,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繳納第一期金額且持續按期繳納者,視為符合前項補助資格。 第一項補助金額以元為單位計算,角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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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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