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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所定補助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期間,因加保資格或補助身分追溯異動,致補助金額變更時,勞保局應予調整。但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以後有追溯異動情形者,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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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