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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 第6條

本部依本辦法補助被保險人國民年金保險費之經費,應預先匯入勞保局指定專戶。 本部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勞保局按月比對被保險人已繳納之應自付保險費後,由前項款項撥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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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