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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處務規程 第11條

疫情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內外傳染病疫情之監測蒐集、分析研判、報告及警訊發布。 二、傳染病通報系統之規劃、建置及執行。 三、民意、輿情之監測及回應。 四、防疫衛生教育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五、疫情資料之加值應用。 六、傳染病流行病學專業人員之培訓。 七、疫情監測之研究發展。 八、其他有關疫情監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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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