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處務規程 › 第12條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處務規程 第12條

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傳染病之檢驗、血清疫苗製造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二、傳染病檢驗基準之訂定、檢驗人員之培訓、檢驗技術之研發及技術移轉。 三、生物材料庫與病原體基因資料庫之建立、分析及應用。 四、傳染病檢驗機構之指定、委託與認可、實驗室生物安全、品質保證規範之規劃及執行。 五、血清疫苗之製造、銷售及廠房管理。 六、其他有關檢驗及疫苗研製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處務規程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