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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處務規程 第18條

臺北、北、中、南、高屏及東區管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港埠衛生安全小組之運作、入出境之檢疫及港區衛生之監測管理。 二、預防接種之簽證與疫苗儲存處理、檢疫規費之徵收及檢疫憑證之簽發。 三、各區傳染病之監測管理、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之運作及天然災害有關之防疫業務。 四、防疫物資之儲備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區管制中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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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