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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處務規程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企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組,分三科辦事。 三、急性傳染病組,分四科辦事。 四、慢性傳染病組,分三科辦事。 五、新興傳染病整備組,分三科辦事。 六、檢疫組,分二科辦事。 七、疫情中心,分四科辦事。 八、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分六科辦事。 九、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政風室。 十二、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三、資訊室,分二科辦事。 十四、臺北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五、北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六、中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七、南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八、高屏區管制中心,分二科辦事。 十九、東區管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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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