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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第11條

申請人就本小組所為之協調結果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再申請協調。 申請人於本部進行協調前,得以書面撤回協調申請。撤回後,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再申請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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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