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 第8條

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第8條

協調處理特別小組應於三十日內召開協調會議;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本部召開協調會議時,得邀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人員列席或商請相關專家學者協助提供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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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