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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 第8條
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第8條
協調處理特別小組應於三十日內召開協調會議;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本部召開協調會議時,得邀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人員列席或商請相關專家學者協助提供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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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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