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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 第12條
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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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所定權益保障事項,為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事項。前項權益保障事項之運作,由衛生福利部(以…
第3條
身心障礙者對於權益受損事項,經向爭議事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權益受損協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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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案件違反程序規定或應附文件不完備而得補正者,本部應於七日內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逾期…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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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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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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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協調紀錄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有代理人…
第11條
申請人就本小組所為之協調結果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再申請協調。申請人於本部進行協調前,得以書面…
←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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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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