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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 第4條
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第4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協調之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其協調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申請事項、事實及理由。 四、原協調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前項第二款代理人受申請人委託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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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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