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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老人福利機構接受評鑑所提供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原評鑑處分。 老人福利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經各該主管機關認有違反老人福利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廢止原評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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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