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 第7條

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7條

本辦法所定評鑑,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辦理評鑑說明會。 二、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訪查,並作成評鑑紀錄。 三、召開初評會議,議決評鑑初步結果後,通知受評鑑老人福利機構。 四、受評鑑老人福利機構對評鑑初步結果不服者,應自收受前款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本部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時,本部應修正評鑑初步結果;申復無理由時,維持評鑑初步結果。 五、召開評定會議,議決評鑑結果,並經核定後,通知受評鑑老人福利機構。 六、公告經核定之評鑑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部得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其轄內第二條老人福利機構,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派員協助實地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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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