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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5條

評鑑委員,由本部就具有醫護、管理、社會工作、環境安全與老人福利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聘(派)兼之。 評鑑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評鑑工作獲悉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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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