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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辦理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評鑑及獎勵對象,為各級主管機關主管之下列老人福利機構: 一、公立老人福利機構。 二、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四、財團法人附設之老人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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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