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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第40條

觀光遊樂業違反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屬重大投資案件者,由交通部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罰之;非屬重大投資案件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罰之。 觀光遊樂業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處罰之。 觀光遊樂業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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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