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10條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車臺應裝設於電臺所屬計程車,車臺執照應交予所屬計程車駕駛人隨車攜帶。 車臺裝設於電臺所屬計程車後,電臺設置者應填具車臺編號、車牌號碼對照表一式三份,一份由電臺設置者保管;一份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一份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 安裝車臺之計程車異動時,電臺設置者應審核車臺使用人資格,並更新車臺編號、車牌號碼對照表,一份於異動之次日起二日內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一份即交駕駛人隨車攜帶。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