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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10條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車臺應裝設於電臺所屬計程車,車臺執照應交予所屬計程車駕駛人隨車攜帶。 車臺裝設於電臺所屬計程車後,電臺設置者應填具車臺編號、車牌號碼對照表一式三份,一份由電臺設置者保管;一份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一份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 安裝車臺之計程車異動時,電臺設置者應審核車臺使用人資格,並更新車臺編號、車牌號碼對照表,一份於異動之次日起二日內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一份即交駕駛人隨車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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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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