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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架設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計程車所有人架設車臺意願之同意書或駕駛人切結書及其清冊。 前項第二款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組織架構。 二、資金來源。 三、營業方式。 四、工作人員編制。 五、發展計畫。 六、建立服務品牌計畫。 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案之審查,得邀請其他公路主管機關、當地警察機關、本會及專家學者,組成審核評估小組。 第一項第一款文件由本會審查,第二款、第三款文件,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審查。 第一項申請案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向本會申請架設許可證;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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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