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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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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 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電臺仍需繼續使用者,電臺設置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轉本會換發執照。 執照期滿未申請換發者,廢止電臺無線電頻率指配及註銷執照;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項申請換照之案件,於必要時,得辦理基地臺及車臺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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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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