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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8條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申請人完成基地臺架設及備妥
第三條
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數量之車臺後,始得向本會申請審驗。 本會辦理審驗時,應通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派員會同審驗。 審驗時,申請人應出具架設許可證及設備合法來源證明,設備為國外進口者,並應出具設備進口許可證。 經審驗合格者,由本會將車臺編號,並發給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以下簡稱執照)。 經審驗不合格者,申請人應於接獲本會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查;屆期未改善或經複查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得於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重新申請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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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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