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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13條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執照遺失、毀損或執照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電臺設置者應即報請補發、換發或更正,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 電臺設備或基地臺設置地點變更時,應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本會核發架設許可證,架設完成,向本會申請審驗,其審驗程序準用
第八條
規定。 前項審驗合格者,予以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 電臺轉讓,或變更組織、名稱、地址、負責人者,電臺設置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轉本會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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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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