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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1條

懲戒委員會會議於決議書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通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及財政部前,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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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