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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第6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6條
移送單位應撰妥移付懲戒報告書,內容包括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基本資料、案情概述、移付理由及法律依據等,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利害關係人認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應付懲戒事由時,應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財政部收受交付懲戒事件後,應於二日內發交懲戒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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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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