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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20條

本規則所定之委員及辦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機關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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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