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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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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3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由財政部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財政部代表二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法務部代表一人。 四、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代表二人。 五、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三人。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續聘以二次為限。 懲戒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覆審委員會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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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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