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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4條

被付懲戒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附具理由書,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 覆審之申請,以覆審委員會收到覆審申請書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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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