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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7條

覆審委員會之開會決議方法、決議書之製作、記載、送達及被付懲戒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陳述意見等事項,準用本規則關於懲戒審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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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