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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9條

審查委員審查完畢,應將審查結果作成審查意見書,提懲戒委員會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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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