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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32條

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對於第二十八條訴訟之判決不服者,得於保護機構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依法提起上訴。 保護機構於收受判決或判斷書正本後,應即將其結果通知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並應於七日內將是否提起上訴之意旨以書面通知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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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