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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 第39條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39條
保護機構對於主管機關依
第十六條
所為之命令,拒不配合,或保護基金之管理、運用違反
第十九條
或
第二十條
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以命令解除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之職務。 保護機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調處委員會委員違反依
第八條
第二項所定管理規則,或依
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所定調處辦法規定之資格條件或不得為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以命令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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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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