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 第40條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
第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繳納提撥款者。 二、違反
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之規定者。 有前項情事,經主管機關處罰鍰,並責令限期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9條
看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全文
第40-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