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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2條

第八條之一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十項、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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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