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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警察人員不服免職處分者,得自免職令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復核之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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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