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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常務次長、主任秘書、主管參事、法規委員會執行 秘書,人事處長、副處長、警政署主管業務副署長、警政署主任秘書、警 政署督察室主任,警政署人事室主任、中央警官學校教育長為委員,並由 常務次長為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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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