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4條

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警察人員申請復核免職案件時應填具申請書,戴明左列事項,向本部申請 之,並以申請書副本分送原服務機關。 一、申請人之姓名、年齡、性別、籍貫、住所、原服務之警察機關及官等 官階、職別。 二、免職令發布之機關、日期、文號及送達日期。 三、申請復核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四、年、月、日。 原服務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卷宗及證物層轉 本部。 本會於必要時並得指派委員調查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