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7條

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決議經簽奉部長核定後,應製作決議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年齡、性別、籍貫、住所、職稱。 二、主文、事實及理由。 三、決定機關之主管簽名蓋印。 四、年、月、日。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