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刑事與治安
› 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的組織、職責、程序等相關事項,確保警察人員免職處分之公平公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7-12-11・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審議警察人員因不服免職處分申請復核案件, 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第三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十一條
第三 項規定設立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常務次長、主任秘書、主管參事、法規委員會執行 秘書,人事處長、副處長、警政署主管業務副署長、警政署主任秘書、警 政署督察室主任,警政署人事室主任、中央警官學校教育長為委員,並由 常務次長為主任委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警察人員不服免職處分者,得自免職令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復核之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警察人員申請復核免職案件時應填具申請書,戴明左列事項,向本部申請 之,並以申請書副本分送原服務機關。 一、申請人之姓名、年齡、性別、籍貫、住所、原服務之警察機關及官等 官階、職別。 二、免職令發布之機關、日期、文號及送達日期。 三、申請復核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四、年、月、日。 原服務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卷宗及證物層轉 本部。 本會於必要時並得指派委員調查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會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會對審議案件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其主管長官到會說明。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會決議經簽奉部長核定後,應製作決議書,載明左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年齡、性別、籍貫、住所、職稱。 二、主文、事實及理由。 三、決定機關之主管簽名蓋印。 四、年、月、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中央警官學校職員不服免職處分申請復核者準用本規程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訂閱追蹤
延伸
所有法律
刑事與治安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RSS 追蹤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