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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第11條

申請變更安置就養方式,應依原申請程序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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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